关于当事人自我履行,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
关于当事人自我履行,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()
A.原则上,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行政处罚的决定
B.当事人自我履行必须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完成
C.对于当事人确实有经济困难的,也可以变通执行
D.当事人如不过不自觉履行执行义务则可能被起诉
【答案】D
【解析】《行政处罚法》(2017)第44条规定:“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,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,予以履行。”第52条规定:“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,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,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,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。”2020年修订一审稿将这两条合为一条,其第61条规定:“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,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,予以履行。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,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,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,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。”二审稿和新法都延续了这一表达。新法第66条规定:“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,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,予以履行。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,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,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,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。”该条款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:第一,原则上,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行政处罚的决定。这是因为,其一,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行政处罚权作出的,具有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管理秩序的功能,作为相对人必须服从。从效力上看,行政处罚决定具有确定里、拘束力和执行力。其二,在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,行政机关已经采集了充分的证据证明了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存在,具有实体正当性。其三,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以前,允许相对人陈述、申辩或者申请听证。这就意味着相对人已经充分表达了自己的意思,对于处罚决定的作出是有心理预期的,因而应该自觉执行。其四,从执法效率的角度来考量,任何强制执行都必须耗费一定的资源,因而相对人自我履行是最经济高效的做法。第二,当事人自我履行并不是毫无限制的,而是必须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完成。在行政法上,对于行政机关完成行政行为的期限有一定限制,如果超越这个期限要求,行政机关就要可能要承受不利的法律后果。相应的,对于行政相对人履行行政义务的行为也必须规定期限要求。超越期限不履行相应义务的,则会引起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。第三,尽管倡导相对人自我履行处罚决定,但是对于其确实有经济困难的,也规定了变通的方法。即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,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,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。这充分体现了行政处罚以人为本,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基本原则。